独立法人制度

法人这个概念大家并不陌生,但什么是独立法人呢?
法人是法律视同自然人的简称,独立法人亦是“法独立人”,是法律视同独立自然人的意思。
自然人有成人也有未成年人,成年人中也有精神不正常的、正被监禁的等等,那些不能完全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,不是独立人,而是被保护人。
法人中也有类似的现象。大多数资本主义企业都是完全没用自主能力的,如同未成年人,而他们的保护人是股东。一些社团,比如慈善机构、受害人互助会等等,没有保护人来为他们背书,是独立法人。行会这类会员式组织比较特殊,既有一定的独立性,又受客户的制约,从某种程度上讲,客户即是老板,资本主义特色很深,因此也不是独立法人。政府是法人,虽然存在上下级关系。
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地方在于,社会人(自然人和法人)不以获利为主要目的。体现在经济上,在于企业的独立法人化,即法人从股东手中回购股权,最终实现完全的无股东化,获得从法律未成年人到法律成人的渐变。部分独立法人违反经济法律,收受到政府的直接监管,视同精神病人、犯人等等。
资本主义初期,并没有法人的概念,股东为减小自身责任,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,从而创造了法人。法人迅速发展,扩展到企业以外的领域。
逐渐,非独立法人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,独立法人逐渐形成。但在经济领域,出于对企业利润的追求和控制,即使股东越来越不参与企业运作,股东对企业的控制丝毫没有减弱,尤其是参与董事会的大股东们。
收购或没收资本家财产理论上可以使企业更自由,更社会化,但常见的两种模式都被证明是错误的。现在,第四条道路已经摆在面前——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而存在——谁也不能再无端的、不顾他人的左右企业乃至经济的命运,无论是创始股东、在职工人、或政府。
一系列经济制度也会随之改变,但不必立刻改变,慢慢的,社会朝向大协同化、和谐化前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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